100.03.04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8年1月13日金管證一字第0980000140號函及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本公司98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於100年3月4日經員工繳納股款執行認股股數60,000股。本公司洽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於民國100年3月10日(星期四)起以帳簿劃撥入指定之集保帳戶,並自同日起興上櫃買賣。


三、新股權利義務:與已發行普通股相同。


四、股務代理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96號地下一樓,電話:02-2504-8125)


五、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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