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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所今(3)日公告最新的信用交易規定,主要針對股價波動異常劇烈的個股,將適度調整融資保證金成數,新規定配合證交所電腦系統修正,預計2011年 1 月 3 日起實施。
證交所表示,個股標的證券符合證交所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 6 條第 3 項規定,在近30個交易日第 2 次以上發布處置者,證交所可於處置期間內將低該個股融資比率 1 成以及提高融券保證金 1 成。
若該檔個股股價波動劇烈、成交量過度異常或股權過度集中,而又正執行降低融資比率 1 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 1 成期間,再次發生第 2 次以上處置者,證交所將再降低融資比率 1 成並提高融券保證金 1 成。
證交所也強調,股價波動的標準也包括TDR與原股之折溢價逾50%(原來是80%),且收盤價為近 6 個營業日最高(溢價)或最低(折價)者。
證交所也說,由於現行股價波動過度劇烈之認定標準之一,是與同產業之股價作為比較,為解決同產業僅有 1 種有價證券時,其股價波動過度劇烈之比較基礎,因此增訂可採樣櫃買中心(OTC)同產業證券予以比較,若仍無同產業證券時,則排除比較同產業證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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