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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010年12月6日電)前總統陳水扁因龍潭案、前101董座陳敏薰人事案遭判刑定讞,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訂出扁的合併執行刑為17年半。法界人士表示,扣除羈押折抵刑期,扁最快民國107年9月才可提假釋。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除裁定扁在龍潭案、陳敏薰人事案2案應合併服刑17年6月外,罰金部分合併科處新台幣1億5400萬元。


因扁已羈押近2年,羈押期限可折抵刑期,依照高院裁定合併執行刑,扁若在服刑期間其他案件沒有定讞的前提下,刑滿日期是民國115年5月底。


法界人士表示,扁的刑期不短,若服刑期間表現良好、無重大違規,服刑1/2即可聲請假釋,扣掉扁的羈押時間,扁最快107年9月可提假釋。


至於扁罰金部分,法界人士表示,由於特偵組已查扣扁家資產超過新台幣10億元,因此就算扁不完納罰金,檢方也可從查扣的帳戶中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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