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14 08:43 時報資訊
【時報-台北電】台灣蘭業公司遭新疆雍大農業公司控告違約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跨海來台打官司的新疆雍大一審被判敗後上訴二審逆轉勝,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台灣蘭業應賠償人民幣184.4萬元及利息,折台幣近千萬元。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張文毓,是以雙方均有違反協議,判決駁回新疆雍大的訴訟請求;高等法院審判長陳邦豪、陪席法官李昆霖及受命法官黃雯惠組成的合議庭,依兩公司合作契約的補充協議第11條約定,判決台灣蘭業公司應賠償人民幣184萬元;本件民事爭訟仍可上訴。
新疆雍大公司是在2011年8月,和台灣蘭業公司簽訂合約,由台灣蘭業施作蘭花標準生產展示中心、教育展示中心、附屬設備等溫室鋼結構體建造工程,總價金人民幣880萬元。
但台灣蘭業沒有依約在2011年11月15日前完工,隨後雙方在同年12月9日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台灣蘭業應於新疆地區可開工日期後的30個工作日內完工,並交給新疆雍大公司使用,而依5家渠氣象資料該地區自2012年3月21日起即停止下雪,自2012年3月28日新彊雍大通知台灣蘭業復工起算,30個工作日之期限應至2012年5月10日止,因此,台灣蘭業公司自2012年5月11日起負遲延責任。
新疆雍大公司認為,台灣蘭業工程逾期共計95天,依補充協議第11條約定違約方每日應按合約總價支付千分之五的違約金計算,台灣蘭業應賠償本件工程總價47.5%即人民幣418萬元的違約金。不過,高等法院判決,請求賠償的違約金超過人民幣184萬元就沒有理由。(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