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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11 10:42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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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所稅制度102年元旦起上路,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超過十萬股以上應強制核實課稅,且以個人為計算單位,與同一申報戶內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興櫃股票出售須分開計算。(黃悅嬌報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股票等證券交易所得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號起必須課徵綜合所得稅,許多民眾對於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超過十萬股以上強制核實課稅規定,是指就超過十萬股以上的部分才核實課稅,還是全部興櫃股票都必須核實課稅?以及這十萬股的計算是以「個人」?還是「家戶人數」為單位?都不太清楚。

國稅局指出,個人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以興櫃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的證書,同一年度轉讓數量合計,如果出售數量超過十萬股以上,全部的興櫃股票都必須核實課稅,而非僅就超過十萬股以上部分才核實課稅。

此外,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超過十萬股以上應強制核實課稅部份,是以「個人」為計算單位,同一申報戶內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的數量應分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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