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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2014年12月26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大戶條款延3年實施,民國107年起當年度出售股票金額新台幣10億元以上部分,課徵千分之1證券交易所得稅。

現行條文規定,104年1月1日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一年度出售證券金額合計超過10億元者,應就超過10億元金額部分,依千分之5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按20%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修法後,「大戶條款」實施時間延後3年,各界關注的10億元起徵門檻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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