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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謝君蔚台北2010年11月30日電)基金通路報酬揭露制度明年3月上路,基金銷售機構事前應告知投資人收取的通路報酬。金管會今天發布相關施行原則,將報酬加以分類,並授權投信投顧公會盡速擬定施行要點。


由於基金銷售機構可能因投信業者、總代理人等支付的通路報酬多寡,影響銷售中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今年9月3日發布,要求基金銷售機構收取的通路報酬,應在事前告知投資人,如有變更也應告知。


金管會證期局主秘吳桂茂表示,新規定給予業者6個月緩衝期,將在明年3月2日屆滿,並授權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訂定施行要點;為了讓業者清楚遵循,金管會今天發布施行原則。


金管會表示,通路報酬類型包括「申購手續費分成」、「經理費分成」、「銷售獎勵金」、「協辦客戶產品說明會」及「贊助或提供員工教育訓練」等5種。


金管會指出,規定「銷售獎勵金」在銷售時若無法確定金額,可揭露費率級距,並說明內容及計算方式。


金管會也將贊助員工教育訓練金額的「重要性門檻」授權投信投顧公會訂定,贊助金額超過這個門檻才須揭露。


對於通路報酬資訊,必須由投資人簽名確認已閱讀及了解;如投資人透過網路或電話申購,銷售機構則需確認是否為本人。


金管會表示,由於緩衝期將在明年3月2日屆滿,金管會將督促投信投顧公會盡速根據原則訂定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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