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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謝君蔚台北2010年10月19日電)為加強投顧業者管理,行政院金管會今天預告法規修正,包括未來投顧業者如在網路部落格分析股票,應以本身公司名義,不得以個別業務人員名義分析,以清楚劃分責任歸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為了簡化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申請程序,並健全投顧事業及其從業人員的管理,研擬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金管會證期局主秘吳桂茂表示,這次增訂投顧業者不得為的行為態樣,包括投顧事業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時,不得以業務人員或內部研究單位等非投顧事業的名義,舉辦證券投資分析活動、製作書面或電子文件等行為。


他解釋,例如未來投顧業者在部落格分析股票,應以公司名義,不得用業務人員的個人名義分析,如此能清楚劃分責任;投顧業者違反規定,將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裁罰;而個人行為、言論是言論自由範疇,但若散布不實資訊、影響市場秩序,則回歸證交法處理。


金管會官員補充說,根據投信投顧法第104條規定,投顧事業如違反規定,將視情節輕重,處以警告、解職、停業、撤照等罰則。


金管會表示,不得做的行為態樣也包括: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戶傳送沒有合理分析基礎的建議買賣訊息;自行或委託他人製播的證券投資分析節目,不得以非從事投顧業的受僱人擔任節目主持人。


金管會並表示,同時修訂投顧事業應遵循事項,包括投顧事業在傳播媒體提供投資分析的節目,以及從事公開說明會或其他營業促銷活動,都應錄影及錄音存查,並至少保存一年。


金管會指出,現行申請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顧業務,須先將擬顧問的標的送金管會審查,放寬為金管會僅就申請者資格審查,而擬顧問的標的則授權由投顧公會審查。


此外,投顧事業負責人及業務人員方面,金管會表示,修訂將內部稽核及法令遵循的業務人員,與從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投資經理人兩者的適用資格區隔開來,分別訂定不同資格條件。


金管會說,近日將依規定進行法規預告程序,以徵詢各界意見。99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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