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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04 金管會今 (4) 日表示,為落實信用卡違約金收取之本旨,避免對持卡人造成過重之財務負擔,除了已於去(2010)年10月將信用卡違約金改為「固定金額」外,今天再進一步釋出 3 大信用卡利多, 3 月底前實施。
金管會表示,自去(2010)年10月21日起,已要求信用卡發卡機構信用卡違約金之收取方式,應合理反映因持卡人違約所生之作業成本,並考量衡平原則,採固定金額方式計收,且違約金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 3 期。
金管會說,不過,近來外界對信用卡違約金收取標準之關切,銀行局今天邀集銀行公會及主要信用卡發卡機構開會研商,並達成下列初步共識,再對卡友釋出 3 大利多。
此 3 大利多分別是:一、 持卡人「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為新臺幣1000元以下者,無須繳納違約金。二、 衡酌現行信用卡發卡機構違約所衍生之作業成本與市場收取現況,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逾1000元者,其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300元、400元及500元,以進一步減輕持卡人負擔。三、 發卡機構應加強對持卡人之繳款通知或提醒機制,以避免持卡人負擔不必要之違約金。
金管會指出,由於此將涉及發卡機構資訊系統的調整,所以設有緩衝期,各信用卡發卡機構最晚將在3月底前完成調整措施。不過,金管會再次提醒持卡人,應留意信用卡帳單之繳款期限,並按時依約繳款,以避免負擔不必要之違約金,並維持良好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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