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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8.02【時報-各報要聞】為激勵股市,財政部再釋大利多!原本出售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PO),若無法提出成本憑證,無法適用證所稅長期持有優惠。對此,財政部決定放寬,投資人只要證明股票持有1年以上,售股所得就能減半課稅。


財政部已完成所得稅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在鼓勵投資人長期持有股票前提下,對於持有IPO、未上市櫃、興櫃等投資人釋出善意。財政部表示,新放寬的優惠,將回溯至今年1月1日起生效。



爭議多時的證所稅修正案,今年6月完成三讀,主要內容包括取消8,500點課徵門檻、散戶免徵,但保留IPO股票出售10張以上,須按15%稅率核實課稅。不過,投資人若持有IPO股票1年以上,所得減半課稅,上市櫃後繼續持有滿3年以上,按所得四分之一課稅。


後(104)年起,售股逾10億元大戶以設算為主,課稅千分之1,新法回溯今年元旦起實施。


但對於投資人如果無法提出持股的買進成本,就無法適用上述核實課稅的減半優惠。


新版證所稅內容發布後,證交所及業界不斷向財政部反映,許多投資人所持有的IPO股票,因購買年代久遠,已很難提出成本憑證,核實課稅的優惠等於「看得到、吃不到」,希望財政部放寬課稅規定。


經討論後,財政部採納建議決定放寬,凡是IPO、未上市櫃及興櫃股票,投資人就算提不出買進成本的證明,仍可適用長期持有優惠。


舉例而言,甲君持有A公司20張IPO股票,今年6月間以每股80元價格出售,因甲君無法提出當初買進的成本,依財政部推計所得的規定,售股所得半數為其成本,因此甲君納稅售股所得為80萬元,須按15%稅率課徵12萬元的證所稅。


新法修正後,假設甲君在A公司上市後持有滿3年才出售股票,同樣以每股80元賣出,甲君可享有長期持有優惠,按售股所得4分之1課稅,只需繳納3萬元的證所稅,稅負相差近4倍。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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