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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業經102年6月4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101年度盈餘分配案,分派現金股利88,709,805元。茲於102年7月24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訂定102年8月14日為分派現金股息基準日,依分派權利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每股配發0.30204290元,現金股利發放至元為止(元以下不計)。
二、102年8月30日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以銀行匯款或掛號郵寄「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方式發放,匯費及郵資由股東自行負擔,但獲配現金股利在新台幣50元以下者,僅郵寄通知書,請股東逕洽本公司股務代理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領取。
三、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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