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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1.16金管會今(16)日表示,為進一步提升外國銀行在台業務之財務管理,及風險承受能力,去(2009)年12月11日修法,要求28家外銀每增設 1 家分行最低營業用資金需提高的規定,且給予 1 年內調整的緩衝期,金管會統計後,28家外銀共需增資110億元。


銀行局副局長張國銘表示,去年12月11日修正發布「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將原先每增設1家分行所需之最低營運資金新台幣1億元之規定,提高至辦理收受自然人新台幣存款業務者為2.5億元,未辦理自然人存款業務者提高至新台幣2億元。另各外銀在台分行須於該辦法修正實施後1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依據金管會統計數據,為因應該辦法之修正,全體28家外銀在台分行合計所需最低營業所用資金,由原先之新台幣107億元,大幅提高至217億元,共需增資110億元,張國銘表示,該法規之修正,可望大幅提升外銀在台分行之風險承擔能力,以利永續經營並提供客戶更應適切之服務。

有關各外銀分行執行情形,因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向來多將盈餘保留在台以供業務拓展需要,因此,除新加坡星展銀行因承受原寶華銀行據點,尚需由外國母行匯入營運資金以符合新規定要求外,其餘各外銀在台分行之淨值,均足以支應需增加之營運資金,所以採盈餘轉增資方式辦理以符合金管會之要求。而新加坡星展銀行也已向金管會申請辦理相關事宜。

金管會表示,將持續審慎監督各外銀在台分行財務業務之遵法情形,以有效保障客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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