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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0.10【時報-各報要聞】證所稅明年起開徵,課稅辦法出爐。惟上市櫃公司私募股票,或是第二上市的台灣存託憑證(TDR),財政部明文規定不列為課稅標的。


財政部昨(9)日公布證所稅施行細則,對於何謂上市櫃股票,財政部已明確規範。包括分配股票股利取得的新股權利證書、現金增資後的股款繳納憑證,由於在未拿到實體股票前,投資人已可先行交易,都將列入課徵範圍。



針對股票計算損益方式,財政部表示,投資人可先將手中股票分為三類,第一類為掛牌前已取得、並在上市後持有滿3年的IPO股票,適用3.75%優惠稅率;第二類是持有滿1年的股票,可適用7.5%優惠稅率;第三類則是無適用優惠的課稅股票。


官員說,這三類股票各自先進行盈虧互抵,得出三個所得或虧損淨額,再進行一次加總,最後若是所得淨額者,才須課稅;所得以適用最優惠稅率開始計算,依序計算應納稅額。


另外,投資人取得在102年之前掛牌上市的IPO股票,若不屬於強制核實的族群,但投資人自願選擇核實課稅者,若在公司上市櫃後滿3年才賣出,將可適用長期持有優惠,以3.75%稅率計算稅額。


證所稅規定個人持有滿一年以上的股票,可享稅率減半的長期優惠。針對持股期間的計算方式,原本規定是自取得股票的次日起算,財政部採最有利原則,放寬自取得股票當日起算持股期間。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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