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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2013年08月09日



公司名稱:揚華 (4703)



主 旨:本公司董事會訂定減資基準日、預計減資換股基準日及減資換股作業計畫



發言人:廖振淵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8/08


2.減資基準日:102/08/13


3.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


(一).本次減資銷除股份,係依102年股東常會決議通過,經奉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28613號函核


准,為辦理換發股票,爰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


價證券業務規則第九條之一及上櫃有價證券換發作業程序規定,訂定


本換股作業計劃。


(二).本公司已發行股票內容變更事項如下:原實收資本額新台幣


784,075,200元,發行78,407,520股,本次減資新台幣172,496,540元,


銷除17,249,654股(含私募普通股6,600,000股),用以彌補累積虧損,


改善財務結構;依公司法第168條規定,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持股比例,


換發比例78%,即每仟股換發780股(即每仟股減少220股)。


(三).減資後換發股票股份總數為61,157,866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整,


計實收資本額611,578,660元。


(四).本次換發作業相關日期(期間)擬定如下:


(1)舊股票最後交易日:民國102年9月23日。


(2)舊股票停止交易日:民國102年9月24日。


(3)減資換票最後過戶日:民國102年9月25日。


(4)暫停上櫃交易期間:自民國102年9月24日至民國102年10月


05日止。


(5)減資換票停止過戶期間:自民國102年9月26日至民國102年


10月05日止。


(6)減資換票基準日:民國102年9月30日。


(7)新股票換發恢復交易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8)自新股票上櫃買賣之日起,舊股票不得作為買賣交割之標的。


(9)本次換發新股票(採無實體方式)其權利義務與舊股票相同。


(五).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核備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股東名


簿記載各股東持有股數比例換發新股票,減資後未滿壹股之畸零股款,股


東可自減資換股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合併湊成


整股之登記,拼湊後仍不足壹股之畸零股,按減資換股基準日前在股票公


開集中交易市場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以現金支付,票面金額以現金給付


(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其股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認


購之。


(六).為配合主管機關實際作業時程之更迭,「減資換股作業計劃書」內容未來


如需修訂時,於本次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七).新股票印製說明:本次換發之新股票一律採用無實體發行,即屆時將不再


發行現券,故請尚未在證券商處所開設集保帳戶之股東,儘速至往來券商


開立集保帳戶,以利辦理換發作業。


(八).換發手續及地點:


(1)已過戶舊股票換發:股東應持換發股票相關文件、舊股票及原


留印鑑至本公司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換發。


(2)未過戶舊股票換發:股東應持舊股票、過戶申請書、買進報告


書或相關證明文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股東印鑑卡及印鑑章,


至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過戶及換發。


(3)送存集保之舊股票由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統


一換發為無實體新股上櫃買賣,不需辦理任何手續。


(4)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


址:台北市博愛路17號3樓。電話:(02)2381-6288 。


(九).其他未盡事宜,依公司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十).本計劃書由本公司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4.換發股票基準日:102/09/30


5.減資後新股權利義務:與舊股票相同


6.新股預計上市日:102/10/07


7.預計減資新股上櫃上櫃後之上櫃普通股股數及比率(減資後上櫃普通股數A、A/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10,649,654股;100%


8.前項預計減資後上櫃普通股股數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9.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經102年5月10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辦理減資新台幣172,496,540元,銷除股份17,249,654股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7月30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28613號函核 准在案。


(2).擬訂定減資基準日為102年8月13日,俟呈奉經濟部核准資本


額變更登記後,即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規定


提報減資換股計劃,俟其核備後,即依該計劃辦理減資換發


股票作業。該計劃如因主管機關審核或其他事實而有變更之


需要時,擬請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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