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第43款
1.事實發生日:106/03/29
2.公司名稱:柏登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一、本公司105年第二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經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
簡稱金管會)申請延長現金增資案原股東、員工及特定人繳款期間,業經
金管會106年3月28日金管證發字第1060008189號函核備在案。
二、本公司現金增資作業時程,原訂原股東及員工繳款期限為106年3月24日,
然為使原股東及員工有充足繳款期間以符合公司法相關規定,以及考量策
略性股東認購作業狀況,以確保增資計畫順利進行,原股東及員工繳款期
間將延長至106年4月14日,特定人繳款期間延長至106年4月30日。現金增
資發行條件、資金用途及認購價格均維持不變。
6.因應措施:
一、本公司因延長原股東、員工及特定人繳款期間,致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
及認股人等可能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之補償方案特訂如后:
(一)適用對象: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含)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
(二)申請期間:106年3月27日起至106年4月7日止。
(三)申請方式: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含)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
人,如已無認購意願,請填具「股款退回申請書」並檢附本人銀行帳
號存摺封面影本,於106年4月7日17:00前,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以
郵件送達為準)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96號地下一樓;電話:
(02)2504-8125】,逾期未送(寄)達或上列文件未齊者,視同維持原
認購意願。
(四)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
股東及員工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
款,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註2))×利率%(註1)/365】
註1:利率係以台灣銀行106年2月28日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1.035%計算之
註2:實際退款日訂為106年4月25日;應付款項將以郵寄支票或匯款方式支付
(五)對於已繳款人要求退還之股款暨原認購股數,本公司負責人將洽特定
人承諾悉數認購或洽其他特定人認足,並負責退還原繳款者所繳款項
及支付應計利息。
二、承諾書
柏登生醫股份有限公司105年第二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乙案,為使原股東
及員工有充足繳款期間以符合公司法相關規定,以及考量策略性股東認購
作業狀況,以確保增資計畫順利進行,導致須延長原股東、員工及特定人
繳款期間。上述延長繳款期間對原股東、員工以及認股人權益應尚無重大
影響,然若因此發生損害並以書面舉證合理說明權益受損部份,本人承諾
負賠償之責任。
立書承諾人:賴 弘基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