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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2.04【時報-台北電】為因應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上路,財政部賦稅署昨(3)日發佈最新解釋令,凡上市櫃及興櫃公司以股份為對價進行合併,消滅公司股東獲配的股份對價,其超過出資額部分的價值,應視為股東個人的股利所得,並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自102年起,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採IFRSs後,公司以股份為對價進行合併,存續公司因合併發行新股之股份對價價值,及消滅股東獲配股份對價的價值,以「董事會決議日」為準,來認定換股比例之股份對價價值。

 官員說,IFRSs上路,上市櫃或興櫃公司若以股份為對價進行合併,消滅公司的股東獲配股份對價超過出資額部分,股東如何計算股利所得及繳稅,與財政部97年度函令做法不同,因此特別發佈解釋令。

 官員說,上述股份每股價值的計算原則,包括:一、屬上市櫃股票者,以董事會決議日之收盤價為準;二、屬興櫃股票者,以董事會決議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為準。假如該日無交易價格者,則該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收盤價或加權平均成交價格為準。

 另外,財政部也對採用IFRSs之合併存續公司,如何認列併購成本及商譽金額,提出最新解釋。

 採一階段直接合併者,併購成本為存續公司於合併時所支付股份對價的價值,而該併購成本超過所取得之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部分,得認列為商譽,依規定年限攤銷。而採分次收購股權再進行合併者,以各次收購股權之實際取得價格,加計最後合併階段所支付股份對價之價值為併購成本,該併購成本超過所取得之可辨認淨資產於收購日(即取得控制日)之公允價值部分得認列為商譽,依規定年限攤銷。(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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