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 期:2012年03月26日
公司名稱:新利虹 (2443)
主 旨: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01年股東常會
發言人:楊建德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3/26
2.股東會召開日期:101/06/13
3.股東會召開地點:新竹縣湖口鄉光復路38號(本公司員工餐廳)
4.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
1、一○○年度營業報告書
2、一○○年度監察人查核報告書
3、對大陸地區進行間接投資情形報告
4、本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情形報告
5、本公司及子公司資產減損狀況報告
二、承認事項
1、承認本公司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2、承認本公司一○○年度虧損撥補案
三、討論事項
1、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部分條文案
2、修訂「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部分條文案
四、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1/04/15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1/06/13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受理股東提案公告:
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
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並以三百字為限。本公司擬訂於民國101年4月
6日起至民國101年4月16日止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東務
請於民國100年4月16日17時前寄達並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以利董事會審查及回覆
審查結果。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以掛號函件寄送。
受理處所: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96號B1
(二)其他應公告事項:
開會通知書及委託書將於股東常會30日前函送各股東,屆時如未收到者,請書明
股東戶號、戶名及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台新國際商業銀
行股務代理部洽詢(電話02:25048125)。
(三)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2規定,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仟股股東,其股東常會之
召集通知得於開會30日前,以公告方式為之,故不另行寄發開會通知書,請股東攜
帶身分證及原留印鑑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務代理部洽詢開會
事宜或於當日前往出席股東常會。(電話02:25048125)。持股滿一仟股以上之股
東其開會通知書將於股東常會前三十日寄發各股東,屆時未收到者,請書明股東戶
號、戶名、身份證字號或統一編號,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務
代理部洽詢。
(四)本次股東常會如有公開徵求委託書之情事,徵求人應於股東常會38日前依規定將
相關資料送達本公司,電話02:22988658,並副知證基會。
(五)本次股東常會委託書統計驗證機構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務代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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