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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2.07   媒體報導,投信投顧公會反映,證所稅明年即將登場,一旦基金賣出持有股票時,台股在8500點以上,且未向證券商選定核實課稅,皆須繳稅,台股基金75萬人恐受影響。對此,財政部今(7)日表示,依「信託導管」理論,課稅要看受益人為何。


財政部表示,我國所得稅法對於信託財產發生的所得採「信託導管」理論,於所得發生年度對受益人課稅,並非將信託財產視為課稅主體,單獨課徵所得稅。


正因此,財政部表示,信託的受益人如為個人,且該信託財產發生的所得屬所得稅法第4條的1但書第1款規定的證券交易所得,自102年起,應依同法第14條的2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受益人如為營利事業,則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徵最低稅負。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自102年起,個人「直接」投資我國上市(櫃)股票的交易所得,除特定範圍應核實課稅外,其餘得就設算就源扣繳或核實計算所得課稅擇一適用。


至個人以購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方式「間接」投資我國上市(櫃)股票者,基金操作如有獲利、淨值上升,投資人轉讓基金「受益憑證」產生的所得,不是前述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就可繼續免稅。


不過,財政部強調,基金操作產生的所得(即信託利益,例如股利、利息、股票交易所得),基於「信託導管」理論,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由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


財政部說明,例如利息所得按10%扣繳稅款、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遇台股指數8500點以上就源扣繳0.2‰~0.6‰,如有將信託利益分配予投資人(即受益人)的事實,再由受益人併入分配年度所得額,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由於我國採「信託導管」理論,個人無論以前述「直接」或「間接」方式投資我國上市(櫃)股票,其課稅效果相同,僅課稅時點不同,即個人以購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方式「間接」投資我國上市(櫃)股票可享延緩至實際分配年度課稅的利益。


為規範個人102年至103年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設算或核實課稅方式的選定,財政部本(101)年10月9日發布「個人選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作業辦法」第5條規定,信託的受益人如為個人,且該信託財產發生的所得屬本次證所稅課徵範圍,個人受益人於102年至103年仍應選定證券交易所得課稅方式,受託人並應按該受益人選定的課稅方式,向該信託開立的證券戶所屬證券商辦理選定。


另為解決受益人二人以上且選定課稅方式不一致,受託人所面臨的課稅方式選定難題,同條第4項復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先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之後再由受託人依規定於課稅年度計算實際所得額及已扣繳稅款填發扣繳憑單予受益人,俾利受益人依其選定的課稅方式課徵所得稅,以免受託人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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