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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4.30
有關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2208) 擬與永傳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資設立台灣離岸風場股份有限公司案,公平交易委員會今(30)日表示,2公司的結合案對提振投資、創造就業機會與再生能源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指標意義,結合後的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因此,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台船與永傳公司擬分別按40%、60%的股權比例,共同出資設立台灣離岸風場公司,屬公平交易法規定的結合型態,且台船101年的國內建造商船市場占有率逾1/4,依法應提出申報。
公平會指出,台船主要經營業務為造船相關商品,永傳主要經營業務為提供離岸風場開發服務,2公司合資設立的台灣離岸風場公司則提供離岸風場運維服務,所屬特定市場範圍不同,這項結合案屬多角化結合態樣。
公平會委員會議認為,台船與永傳的結合案不致對市場競爭程度產生實質減損效果,且參與結合的2事業可整合相關服務,帶來資源整合的整體經濟利益,也對提振投資、創造就業機會與再生能源之發展有重要的指標意義,可藉此創造台灣新興綠能產業與市場,結合案對整體經濟利益應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因此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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