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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011年 4月28日電)前總統陳水扁被控利用外交出訪機會,貪污33萬美元機密外交款案,法院一、二審均判扁無罪。最高法院今天駁回檢方上訴,扁無罪定讞。


特偵組先前以陳水扁從民國89年8月至95年9月間,先後11次利用外交出訪機會,將外交部每次提供元首的10萬美元零用金,每次扣留其中3萬美元,匯往海外供兒子陳致中留學使用。


法院一、二審時,合議庭認為,扁出訪支領的機密外交款,均由外交部主動簽呈依照往例辦理,並非扁在總統任內才創設,且扁所支領的款項,均依循往例以領據核銷,檢方無法證明前總統夫人吳淑珍於93至95年匯往陳致中在美帳戶的款項,是來自扁的機密外交款,判扁無罪。


陳水扁已因龍潭購地等案入獄服刑。而除機密外交款案,陳水扁尚有金改案二審、國務費案更一審,在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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