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日 期:2012年01月31日



公司名稱:和碩 (4938)



主 旨:本公司第一次海外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完成訂價



發言人:林秋炭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101/01/30


2.公司名稱: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發行公司」或「本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第一次海外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完成訂價


6.因應措施:本次海外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稱「海外公司債」或「本公司債」)之


公開說明書及其他相關資訊,將另行上傳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12月30日金管證發字第1000062221號函


公告事項:


一、募集海外公司債總額,債券每張金額、發行價格及預定發行日期


(一)募集海外公司債總額:美金300,000,000元


(二)債券每張面額:美金200,000元


(三)發行價格:按面額之100%發行


(四)預定發行日期: 101年2月6日


二、募集海外公司債之利率:票面利率為年利率0%


三、募集海外公司債償還方法及期限


(一)償還方法:本公司債除已被提前贖回、買回並註銷或行使轉換權外,發行公司於到期日將按本公司債面額加計年利率為1.5%(按半年計算)之收益率,將本公司債全數償還。


(二)期限:發行日起滿五年之日為到期日。到期日: 106年2月6日


四、轉換辦法及重要約定事項


轉換辦法:


(一)轉換標的


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股票


(二)轉換期間


除已提前贖回、購回並經註銷、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以及除了以下所述之停止過戶期間外(以下簡稱「停止過戶期間」),於本公司債發行後第41日起至到期日前10日止,債券持有人得向發行公司請求將本公司債轉換為發行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現行中華民國法令規定之停止過戶期間如下:


(a)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其他依法暫停過戶之期間。


(b)如發行公司辦理無償配股、配發現金股息或現金增資時,自發行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c)如發行公司辦理減資者,自發行公司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d)其他依中華民國法律或臺灣證券交易所規定之停止過戶期間。


(三)轉換價格


以訂價日民國101年1月30日發行公司普通股在臺灣證券交易所之


每股收盤價之112%訂定之,轉換價格為每股新台幣42.11元。


(四)轉換普通股股數


轉換時,以本公司債發行面額乘以訂價日決定之美元兌新台幣之匯率(訂為1美元兌換新台幣29.761元),再除以轉換日當時的每股轉換價格,計算出可轉換為發行公司之普通股股數。


(五)轉換價格之調整


本公司債發行後,除發行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者外,遇有發行公司已發行或私募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時(包括但不限於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員工紅利轉增資、股票分割、受讓他公司股份增資、合併增資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轉換價格應依本公司債公開說明書及受託契約所載之反稀釋條款規定及公式調整之。


(六)債券持有人之賣回權


除下列情事發生,本公司債債券持有人不得要求發行公司於到期日前將其持有之本公司債全部或部分贖回:(a)除本公司債被提前贖回、買回並註銷或轉換外,債券持有人得於本公司債發行日起算屆滿三年時,請求發行公司按債券面額加計年利率1.5%(每半年計算一次)所計算之利息補償金,將持有之本公司債全部或部分贖回。


(b)若發行公司普通股在臺灣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時,債券持有人有權要求發行公司以本公司債面額加計年利率為1.5%(按半年計算)之收益率(「提前贖回金額」),提前贖回全部或部分之本公司債。


(c)若發行公司發生本公司債受託契約中所定義之控制權變動情事時,債券持有人得要求發行公司依適用之提前贖回金額,提前贖回全部或部分之本公司債。


(七)發行公司之贖回權


發行公司於下列情況,得提前贖回本公司債:


(a)自發行日起算滿三年後至到期日前,如遇有發行公司普通股在臺灣證券交易所之收盤價格以當時匯率(當日上午十一時參考Taipei Forex Inc.所顯示之定盤價資料制訂之匯率)換算為美元,連續20個營業日之收盤價格達提前贖回金額除以轉換比率(即本公司債面額除以當時轉換價格(以訂價日決定之匯率換算為美元)後之比率)所得之總數之125%以上時,發行公司得以提前贖回金額將本公司債全部贖回,但不可部分贖回。


(b)當面額超過百分之九十之本公司債已被贖回、購回並經註銷或經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利時,發行公司得依提前贖回金額提前將尚流通在外之本公司債全部贖回,但不可部分贖回。


(c)當中華民國之稅務法令變更,致使發行公司於發行日後因本公司債而稅務負擔增加或必須支付額外之利息費用或增加成本時,發行公司得依提前贖回金額提前依受託契約規定將本公司債全部贖回,但不可部分贖回。


倘債券持有人不參與贖回,該債券持有人不得請求發行公司負擔額外之稅賦或費用。


五、發行及交易地點:新加坡證券交易所


六、發行方式約定由特定人認購之情事:無


七、資金運用計畫及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海外購料,預計可節省利息支出。


八、對股東權益之主要影響:本次募集發行所得之資金,將可挹注公司未來營運成長之所需,長期而言對股東權益應有正面之效益。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快修網電腦補給站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