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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7.23【時報記者江俞庭台北報導】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經稽徵機關核定免徵遺產稅的農業用地,其繼承人如果於5年內將該農地出售者,應追繳、應納遺產稅。


國稅局指出,最為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可以免徵遺產稅,其目的在於獎勵繼承人能將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惟為了防止繼承人於核准免稅後違規使用、廢耕或移轉等,有違租稅獎勵目的,因此有5年列管期間的規定。



國稅局表示,最近查獲1件遺產稅案例,被繼承人於99年3月死亡,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主張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扣除額,並經核准免徵遺產稅,而該繼承人於101年12月將該農地出售予第三人,因此國稅局請繼承人於限期內回復所有權登記及繼續作農業使用,繼承人並補報繳該農地的遺產稅120萬餘元。


國稅局提醒,經稽徵機關核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除了繼承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外,承受人應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否則將被追繳應納稅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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