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2013年12月31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醫院遇危急病人應先急救,若遇中低收入戶無法負擔醫療費用,依法由政府補助。

現行醫療法規定,醫院、診所遇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急救,並即依人員及設備能力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危急病人如是低收入或路倒病人,醫療費非本人或扶養義務人能負擔者,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補助。

修法將中低收入戶納入補助範圍,醫院遇到危急病人,且是中低收入戶或路倒病人等,無法負擔醫療費用,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依社會救助法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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