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高照芬台北2012年5月14日電)台灣大學經濟系教授林全等4位學者今天發表的「證所稅課徵方案」,主張證交稅不能扣抵、無免稅額規定,證所稅納入所得稅累進稅率,扣繳稅款依賣出證券金額的0.1%就源扣繳。
台灣大學公共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今天舉行「證?交易所得課稅制度檢討與改革成果發表會」,由林全主持,台灣大學經濟系教授林向愷、台北大學財政系教授蘇建榮、黃世鑫等4位學者共同發表「證所稅課徵方案」。
林全指出,他與其他3位學者共同提出的「證所稅方案」,證交稅不能扣抵,證交稅收不致減少,且無新台幣400萬元證所稅免稅額規定,稅基擴大;自然人納入綜所稅累進稅率,符合量能課稅精神,一年可多收300億元的稅。
至於在稽徵成本上,林全強調,以就源扣繳(在所得發生時直接從源頭把稅給扣起來)取代結算申報,除退稅者外,納稅人無須計算應納稅負,辦理結算申報。稅捐機關只須對退稅者進行查核,減少稽徵的成本。
此外,證所稅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就源扣繳的稅款於虧損時,會退稅給納稅人或抵繳綜所稅應納稅負。所以使用人頭戶者難以取得退稅或抵稅利益,減少了人頭戶設置誘因。
林全說,此一稅制設計有利市場發展,對境外法人須課稅,降低出現假外資的誘因,證券市場的發展不會被扭曲。
林全等4位學者提出的「證所稅方案」,針對境內法人稅率17%,按賣出金額0.1%就源扣繳,併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另建議虧損可遞延5年抵稅。
至於境外法人稅率同為17%,按賣出金額的0.1%就源扣繳,納稅方式比照自然人,也就是應納稅額大於扣繳稅款時,無須辦理申報補稅;應納稅額小於扣繳稅款時可申報退稅,虧損遞延比照自然人,期限為3年。
在自然人證所稅課徵方面,納入綜所稅累進稅率計算稅負,扣繳稅款依賣出證券金額的0.1%就源扣繳,另建議持有滿2年以上者,交易所得減半計算;滿4年及5年以上者,交易所得分別減60%及80%計算。虧損可延3年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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